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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杨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浏览量:5553

诈骗罪改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侦查罪名:诈骗罪

审查起诉罪名:诈骗罪

审判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要点

刑事犯罪犯罪构成,讲究主客观相一致,构成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明知他人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信息网络帮助的,属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只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如果只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则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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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辉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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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光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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